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漏報是報了沒有上報完整,而瞞報是隱瞞不報。個人事項漏報行為主要有:未報告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者因私往來港澳、臺灣情況的;少報告房產面積或者未報告車庫、車位、儲藏間的;少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金額等情況的;少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註冊個體工商戶、個體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投資金額等情況的;存在其他漏報情形的。瞞報行為主要有:未報告本人婚姻情況的;未報告本人持有普通護照或者因私出國情況的;未報告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與港澳、臺灣居民通婚情況的;未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壹年以上情況的;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業情況的;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的;未報告房產1套以上(不含車庫、車位、儲藏間)的;未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情況的;未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1家以上的以及存在其他隱瞞不報情形的。
法律依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第三條 查核結果與領導幹部當年年度集中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壹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認定為漏報行為:(壹)未報告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者因私往來港澳、臺灣情況的;(二)少報告房產面積或者未報告車庫、車位、儲藏間的;(三)少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金額等情況的;(四)少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註冊個體工商戶、個體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投資金額等情況的;(五)存在其他漏報情形的。
第四條 第壹款 查核結果與領導幹部當年年度集中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壹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認定為隱瞞不報行為:(壹)未報告本人婚姻情況的;(二)未報告本人持有普通護照或者因私出國情況的;(三)未報告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與港澳、臺灣居民通婚情況的;(四)未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壹年以上情況的;(五)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業情況的;(六)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的;(七)未報告房產1套以上(不含車庫、車位、儲藏間)的;(八)未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情況的;(九)未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1家以上的;(十)存在其他隱瞞不報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