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收益分配的內容。確切地說,基金分配的客體是凈收益,即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應扣除的費用後的余額。這裏所說的費用壹般包括:支付給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費、支付給托管人的托管費、支付給註冊會計師和律師的費用、基金設立時發生的開辦費及其他費用等。壹般而言,基金當年凈收益應先彌補上壹年虧損後,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資當年凈虧損,則不應進行收益分配。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收益和費用數據都須經過具備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審計確認後,方可實施分配。
(2)確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和時間。壹般而言,每個基金的分配比例和時間都各不相同,通常是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基金契約或基金公司章程中事先載明。在分配比例上,美國有關法律規定基金必須將凈收益的95%分配給投資者。而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則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凈收益的90%。在分配時間上,基金每年應至少分配收益壹次。
(3)確定收益分配的對象。無論是封閉式基金還是開放式基金,其收益分配的對象均為在特定時日持有基金單位的投資者。基金管理公司通常需規定獲得收益分配權的最後權益登記日,凡在這壹天交易結束後列於基金持有人名冊上的投資者,方有權享受此次收益分配。
(4)確定分配的方式。壹般有三種方式:①分配現金。這是基金收益分配的最普遍的形式。②分配基金單位。即將應分配的凈收益折為等額的新的基金單位送給投資者。這種分配形式類似於通常所言的“送股”,實際上是增加了基金的資本總額和規模。③不分配。既不送基金單位,也不分配現金,而是將凈收益列入本金進行再投資,體現為基金單位凈資產值的增加。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僅允許采用①種形式,我國臺灣省則采用①和③相結合的分配方式,而美國用得最多的方式卻是①和②。
(5)確定收益分配的支付方式。這關系到投資者如何領取應歸屬於他們的那部分收益的問題。通常而言,支付現金時,由托管人通知基金持有人親自來領取,或匯至持有人的銀行賬戶裏;在分配基金單位的情況下,指定的證券公司將會把分配的基金單位份額打印在投資者的基金單位持有證明上。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盡管基金通過組合投資分散風險,通常能使投資者以較低的風險(比股票低)獲得較高的收益(比債券高),但是,基金管理人對基金的未來收益是不作任何保證的。事實上,某些基金由於管理人運作不成功,也會發生收益極低甚至虧損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