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業務規範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業務規範

第十六條私募基金的財產應當設定為等額份額。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基金份額具有相同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訂立書面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及相關事項。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必備內容。

第十八條除基金合同對基金財產托管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財產應當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托管人管理。

第十九條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推銷和銷售基金份額,也可以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適當措施,確保投資者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根據其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不得以虛假、片面、誤導、誇大的方式宣傳和推介基金。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利用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媒體或者講座、報告、分析會等形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基金。

第二十壹條私募基金募集結束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登記的私募基金單只規模超過65438億元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50人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如實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凈值、投資收益分配、投資團隊、管理人和基金財產的訴訟情況以及其他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的運作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機制,規範業務操作流程,有效控制操作風險。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不得從事與其履行職責相沖突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申報、登記、審查和處置的管理制度,防止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第二十五條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a)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資產;

(二)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便利,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謀取利益;

(三)侵占或者挪用基金財產。

(四)泄露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五)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不正當證券交易活動。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