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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能否參與股指期貨?

基金公司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具體規定還沒有最後確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見。其討論稿中“關於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有關問題的通知”顯示,基金公司將可以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會員的身份直接參與股指期貨,並通過特別結算會員(銀行)進行結算,非股票型基金不得投資股指期貨。

其中,已經運作的“老基金”擬投資股指期貨的,須制定股指期貨投資方案,並召開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同時對基金合同進行相應修訂。其投資方案應當列明基金股指期貨的投資策略、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方式、風險控制方式、人員和技術系統準備情況等;新發行的“新基金”審批前應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產品方案等募集申報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貨投資方案等相關內容。

在具體的交易過程中,基金公司還應當遵循的規定包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凈值的10%;開放式基金(不含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價值(不含到期日在壹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封閉式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不含到期日在壹年之內的政府債券)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並計算,應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開放式基金(不含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壹年內的政府債券;封閉式基金、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保持不低於保證金壹倍的現金;保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不受部分條款限制,但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資目標,且每日所持期貨合約的最大可能損失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扣除用於保本部分資產後的余額。

總體來看,參與股指期貨是壹項風險很大的投資,“老基金”參與股指期貨的投資之後將會改變原有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對整個基金市場的產品線體系重新架構產生重大影響,故需要謹慎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