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上市流通的股份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和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總收入,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不包括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