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引自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6月5日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
第十壹條 設立信托投資公司,應當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二條 設立信托投資公司,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並領取《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托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托投資”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信托投資公司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托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托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場的狀況對信托投資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信托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億元。
經營外匯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其註冊資本中應包括不少於等值1500萬美元的外匯。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信托投資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設立信托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