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的註冊難問題怎麽解決?
梁楓:《基金會管理條例》不分官方基金會和民辦基金會,它只分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從理論上說,任何單位和個人既可以發起成立公募基金會,也可以發起成立非公募基金會。但是現在的格局是,國家原有的基金會基本是公募基金會,利用民間資本發起成立的基金會都是非公募基金會。我們社會對於公募基金會的要求會更高,很難批準(據我了解,到目前為止,國家民政部門還尚沒有批準壹家完全以民間資本作為原始基金發起成立的公募基金會)。這個事情涉及到太多社會問題,公眾的錢捐過來能不能達到相應社會公信力,基金會登記管理部門需要審慎對待。如果妳沒有任何官方信譽認可,壹般的企業或個人很難成立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管理條例》基本上是鼓勵成立非公募基金會的。比如公募基金會分為地方性和全國性,地方註冊要求400萬到位資金,全國註冊要求800萬——而非公募基金會的資金門檻低得多,200萬就可以,而且不分地域性。只不過,如果妳資金超過2000萬就可以在民政部註冊,當然妳也可以不去。 民間公益機構的註冊難其實是壹個體制問題,妳必須找兩個婆家:壹個民政部門作為登記註冊單位,壹個相應的政府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比如教育方面的基金會要找教育部門,艾滋病方面的基金會要找衛生部門。政府部門願意做妳的主管單位嗎?這取決於政府部門。以後是不是壹定由政府部門做主管單位?這取決於更新、更完善的立法和體制改革方向。 另外還有壹種情況是,在壹些地方,民政部門同時既是註冊登記部門,又是業務主管部門。我個人覺得這並不是壹個理想的、長期的方式。從長遠來看,對於民間公益機構的註冊登記而言,或許會逐漸放低嚴格審查的標準,而可以對某些機構實行程序上的備案制。就目前來說,似乎已經有信號表示有這方面的發展趨勢,比如,前不久,民政部下屬的民間組織管理局現在已經更名為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這是否可以解讀為——以後所有民間組織都要歸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管,隨著它的升格和獨立,是否表明國家有意要成立壹個專門機構對民間組織進行管理,從壹定程度上表明了國家對民間組織管理的重視。此外,目前已經在有些地方的社區進行試點,就是壹些社區公益組織,正在嘗試實行備案制。以上種種情況表明,基於民間公益機構對構建和諧社會日益發揮更大的作用,隨著中國越來越法治化以及國家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政府在民間公益機構的監管環境方面,也將會更科學、寬松。 中國企業家:對於企業來說,在地方註冊是不是比在民政部註冊更聰明? 梁楓:企業做基金會幹什麽?無非為了提升妳的社會責任,提升妳的社會形象,做更大價值的社會公益事業。那麽妳在什麽平臺上做?如果企業想做全國範圍的,那麽在民政部註冊高度就不壹樣,享有的資源不壹樣,妳這個基金會做的事情會有全國範圍的影響力。當然,在外地也許會比在北京好註冊壹點,畢竟政治上要求不是那麽高。北京作為極具政治意義的首都城市,在很多方面都必須有其獨特的要求。不過從實質意義上講,除了公募基金會具有行政地域的要求,對於非公募基金會而言,並沒有行政地域上的級別劃分。只是如果選擇在國家民政部註冊,壹方面對原始基金有比較高的要求,而且還需要有相對應的國務院直屬政府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另壹方面,或許就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建立壹個比較高的平臺,當然也許還可以因此積聚更多的資源,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更為廣泛的影響力。因此,選擇在哪註冊,完全取決於發起人自己的選擇和考慮。梁楓:有利有弊。利是簡便。弊在於,比如在香港註冊的話它就算壹個境外機構。當然,這不防礙它對外捐贈。從法律上講,大陸的任何受助者可以接受來自境外合法的捐贈。但是它不可以在大陸作為壹個機構存在——除非它在國內登記註冊。根據規定,境外機構如果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在大陸開展工作,從事業務活動,就必須在民政部登記。在民政部登記就意味著找壹個與民政部相對應的政府部門作為它的業務主管單位。通常,這仍然是壹件比較困難的事情。 中國企業家:如果實在註冊不下來怎麽辦?有別的辦法嗎? 梁楓:目前比較多的有兩種做法,壹個是可以叫做“項目”或者“計劃”,妳有辦公室,有職員,有工資,有項目運作,但不是機構。——僅從名稱上講,這樣的名稱就很難說它是壹個機構。因此,這種做法存在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嚴格來說,它就是不合法的。此外,也有壹些企業出資,在某壹個正式註冊成立的社會團體或者官辦的基金會的管理下,按照該機構的“項目”、“計劃”的名義進行運作。相比之下,它比前壹種情況的法律風險可能就降低了不少。 另外壹種,在工商局註冊成立壹個企業,有個體工商戶形式、有股份合作制企業,也有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但它按照非營利性質的“社會企業”來運營。雖然從法律上說,它和普通的商業企業沒什麽不同,但至少可以解決壹個“合法化”的問題。但是這種方式帶來壹個免稅問題:即它作為壹個“企業”,捐款給它的個人或者公司不能開具免稅的發票。不過,和在民政部門註冊的民間組織相比,只要妳所從事的業務內容非法律所禁止的,並且照章納稅,壹般來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會過多幹涉。從這壹點上講,工商部門與和企業的關系比民政部門和民間組織的關系似乎更為寬松和松散。 所以,民辦的基金會或許可以這麽做(信托),公辦的基金會就很難這麽做。因為民辦的還是自己的錢,公辦的拿的別人的錢。公募和非公募,前者壓力更大,後者自己的錢,做的沒那麽好也不會有人管它。 第三,壹個致命的問題是,信托公司在做公益信托的時候是把妳當作壹個業務的,他要收費的。對於基金會、慈善機構來說,願不願意拿出這筆錢?這不是自己的行政支出,而是壹個管理支出,要增加支出,怎麽向捐贈人交待?這壹點,公募基金會很難對公眾解釋。而對於非公募基金會,出資人是壹個或者幾個企業家的還好說,有的基金會如果有上百個企業家參與捐贈的話,就很難統壹意見。 摘自《中國企業家》——中國公益的操作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