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法律明確規定,在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連續五年以上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壹)在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註冊;
(二)連續五年以上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謀取經濟利益。"
可見,社會組織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基本條件包括:
1,在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2、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5年以上無違法記錄。
其中,“社會組織”是指“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自治州、盟、地區、不設區的地級市、直轄市民政部門”;
“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是指“社會團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範圍是維護公眾利益,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
“無違法記錄”是指“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五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從事經營活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二、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認定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不設區的地級市、直轄市的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四條以維護公眾利益為宗旨、主要業務範圍,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團體,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
社會組織提起訴訟涉及的公共利益應當與其宗旨和業務範圍相關。
第五條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五年內未因違法違規從事經營活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無違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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