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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2012修訂)

第壹章 總則壹、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要求,對運輸機場選址、初步設計、總體規劃等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程序、專家評審要求、審查時限等進壹步細化,使之更為明確和規範。二、《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規定飛行區指標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運輸機場的總體規劃分別由民航局和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審批。因此,將129號令有關條款做了相應修改。三、《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編制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意見”。因此修訂129號令時補充了上述規定。四、《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九條要求地方政府將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第四章中規定地方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保護好民用機場的凈空、電磁等環境。此次修訂也將上述內容納入129號令。五、《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規定飛行區指標為4E(含)以上的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的初步設計由民航局批準。129 號令規定飛行區指標為4E(含)以上,且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 5000 萬以下的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按照民航局確定的行政管理事項向民航地區管理局下移的精神,本次修訂後飛行區指標為4E(含)以上,且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2億元以下的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授權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六、根據《關於加強民航專項基金投資項目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民航辦規發[2009]3 號),對民航局安排民航專項基金的機場建設項目,工程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按照 129號令執行。因此,修訂後的129號令規定,除中央政府直接投資、資本金註入方式投資的機場工程外,以資金補助方式投資的機場工程也應履行初步設計審批程序。第二章 運輸機場選址七、依據《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此次修訂對129號令做了相應修改,並規定非民航專業工程施工圖設計的審查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八、為進壹步對運輸機場專業工程行業驗收加以規範,增加相應條款,規定了行業驗收應當具備的七個條件。九、129 號令未涉及民航空管建設工程。為了規範民航空管建設工程的建設,明確審批程序,此次修訂增加了相應條款,對民航空管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批、施工圖審查、工程驗收及工程建設信息報告等事項做出了規定。十、為了進壹步加強空管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設管理,將六部委《關於加強軍民航空管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基礎2012[2122]號)中有關空管工程建設管理的內容納入到129號令。十壹、第十章法律責任按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作了調整,並對違反空管工程管理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處罰。第十二條 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運輸機場場址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統籌安排,並對場址實施保護。第三章 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第十三條 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未在我國境內註冊的境外設計咨詢機構不得獨立承擔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的編制,但可與符合資質條件的境內單位組成聯合體承擔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十四條 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符合《民用機場總體規劃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第十五條 新建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依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改建或擴建運輸機場應當在總體規劃批準後方可進行項目前期工作。第十六條 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分期建設,功能分區為主、行政區劃為輔”的原則。規劃設施應當布局合理,各設施系統容量平衡,滿足航空業務量發展需求。

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目標年近期為10年、遠期為30年。第十七條 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壹)適應機場定位,滿足機場發展需要;

(二)飛行區設施和凈空條件符合安全運行要求。飛行區構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區位置適中,具備分期建設的條件;

(三)空域規劃及飛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視助航、通信、導航、監視和氣象設施布局合理、配置適當,塔臺位置合理,滿足運行及通視要求;

(四)航空器維修、貨運、供油等輔助生產設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衛設施布局合理,直接為航空器運行、客貨服務的設施靠近飛行區或站坪;

(五)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設施與城市公用設施相銜接,各系統規模及路由能夠滿足機場發展要求;

(六)機場與城市間的交通連接順暢、便捷;機場內供旅客、貨運、航空器維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設置合理,避免相互幹擾;

(七)對機場周邊地區的噪聲影響小,並應編制機場噪聲相容性規劃。機場噪聲相容性規劃應當包括:針對該運輸機場起降航空器機型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架次、飛行程序等提出控制機場噪聲影響的比較方案和噪聲暴露地圖;對機場周邊受機場噪聲影響的建築物提出處置方案,並對機場周邊土地利用提出建議;

(八)結合場地、地形條件進行規劃、布局和豎向設計;統籌考慮公用設施管線,建築群相對集中,充分考慮節能、環保;在滿足機場運行和發展需要的前提下,節約集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