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認為,由於監管體系不健全,激勵約束機制不完善,醫保基金使用效率不高,騙保問題頻發,基金監管形勢更加嚴峻。《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的出臺,可以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擴展數據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者挪用。
《條例》共50條具體內容,包括總則、資金使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條例》明確,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範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及時結算和撥付醫療保障基金;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維護公民健康權益。
“醫療保障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規定》強調。
在醫療保險基金使用過程中,醫療保險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
參保人員不得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現金、實物返還或者獲取其他非法利益。
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為參保人員轉賣藥品提供便利,不得借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之機接受現金或實物返還或獲取其他非法利益。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不得以偽造、變造、隱匿、篡改、銷毀醫療文書、醫療證明、記賬憑證、電子信息等相關資料或者虛構醫療服務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