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其他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非法使用社會保障卡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比如非法使用社保卡騙取醫保待遇,社保經辦機構可以直接處以騙取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