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業基金——
壹般基金”主要來源包括3部分:
1、上年結轉的“壹般基金”。
2、當年未分配結余轉入。具體結轉步驟及分錄如下:
(1)當年“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額轉入“事業結余”,借記“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
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貸記“事業結余”;
(2)將“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非經營業務)”、“對附屬單位補
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余額轉入“事業結余”,借記“事業結余”,貸記“撥出經費”、“事業支
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
(3)將“經營收入”科目余額轉入“經營結余”科目,借記“經營收入”科
目,貸記“經營結余”;
(4)將“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等科目余額轉入“經營結余”,借記“經營結余”科目,貸記
“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科目。
(5)結余分配:①有所得稅繳納業務的單位計算出應繳納的所得稅,借記“結余分配——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科目。②單位計算出應提取的專用基金,借記“結余分配——提取專用基金”,貸記“專用基金”科目。
③將當年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全數轉入“結余分配”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經營結余”科目,貸記“結余分配”科目。“經營結余”如為借方余額即經營虧損,則不結轉。
(6)未分配結余轉入事業基金:將當年未分配結余,全數轉入“事業基金——
—般基金”科目,借記“結余分配”科目,貸記“事業基金——般基金”科目。
3、項目已完工的撥入專款結余轉入。具體結轉步驟及分錄如下:
(1)年終結賬時,對已完工的項目,將“撥入專款”科目與“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對沖,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
(2)對於項目已經完成的撥入專款結余,按財政部門或者上級單位規定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轉入“事業基金”科目核算,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事業基金——壹般基金”。
二、“事業基金——
投資基金”主要來源於對外投資形成的基金:
1、事業單位購入各種債券形成的對外投資,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對外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壹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
2、事業單位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按賬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