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壹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3.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4.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5.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壹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1.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壹項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壹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其宗旨在於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他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確定的,在勞動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對生育的職工婦女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和生活保障的壹項社會保險制度。國家通過建立生育保險制度為生育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待遇,保障其身體健康,並為嬰兒的哺育和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因此生育保險對社會勞動力的生產與再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保護作用。
2.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上述規定說明我國生育保險的範圍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並且擴大到了用人單位職工的未就業配偶。但是,我國各個地區的生育保險覆蓋範圍也是有所區別的,具體覆蓋範圍以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信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