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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評審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正確把握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簡稱科學基金)資助方向,科學、公正地遴選資助項目,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簡稱科學基金委員會)按照“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持、公正合理”的評審原則遴選資助項目。第三條 科學基金資助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優先支持具備下列條件的研究項目:

1.有重要科學意義,瞄準國際科學發展前沿,尤其是我國具有優勢的基礎研究;或有重要應用前景,圍繞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和緊迫的科學技術問題開展的應用基礎研究。

2.學術思想新穎,創新性強,立論根據充分,研究目標明確,研究內容具體,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合理、可行,可獲得新的科學發現或取得重要進展。

3.有穩定的研究隊伍,申請者與項目組成員具有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時間保證。所在單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條件。第四條 在條件相近時,科學基金應優先支持屬下列情況的研究項目:

1.優秀青年科學工作者的申請項目;

2.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科學工作者的申請項目;

3.利用國家重點實驗室的條件開展的研究項目。第五條 支持創新是科學基金資助工作的主要宗旨,評審中要特別註意發現和保護創新性強的項目。積極支持跨學科和學科交叉的研究,註意扶植新的學科生長點。第六條 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的評審按初審、同行評議、學科評審組評審、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審批的程序進行。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的評審,包括自由申請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等。第二章 回避與保密第八條 為保證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堅持回避制度。

1.科學基金委員會專職、兼聘人員、兼職專家和評審組成員回避直系親屬及可能影響公正性的申請項目的評議、評審;

2.科學基金委員會兼聘人員回避本人所在單位申請項目的評議、評審;

3.評審組成員回避本人所在單位及本人參加申請項目的評審;

4.評審組成員和基金委員會兼職專家當年是申請項目負責人時,不出席該項目所在科學部的評審會。第九條 參加評審工作的全體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於評審工作的保密規定》,切實保護申請者和評審者的權益。

1.保護申請者知識產權,不準擅自復制、抄錄和留用申請書;不準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申請書內容。

2.不準泄露同行評議人姓名、評審過程中的意見和未經審批的評審結果。

3.學科評審會的有關資料和評審記錄,在會議結束後由科學部負責收回存檔或集中銷毀。

4.嚴格限制與評審工作無關的人員參加評審會議。

對違反保密規定、侵犯申請者知識產權和辦事不公正的人員,科學基金委員會將視情況予以批評,情節嚴重者將停止其參加評審工作。第三章 初審第十條 科學部負責申請項目的初審,有以下情況之壹者學科可建議初篩:

1.申請者不具備申請辦法規定的申請資格;

2.申請手續不完備,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規定;

3.不符合科學基金資助範圍;

4.申請者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項目組主要成員申請(含參加)的項目數,連同在研的科學基金項目數(不含重點項目、重大項目)超過兩項;

5.與同類研究低水平重復;

6.明顯缺乏立論依據,或研究方法、技術路線明顯不清,無法進行評審;

7.不具備實施該項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條件;

8.申請經費過多,科學基金無力支持;

9.已從其它部門獲得與本項目直接相關的充足的經費;

10.申請者對已獲資助項目,不執行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且未按要求補正的;不認真開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結果或未撰寫壹篇論文的。第十壹條 經初審建議初篩的項目,不送同行評議,學科負責人須填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項目審批意見表》,由科學部主任(副主任)審核同意。第四章 同行評議第十二條 同行評議是遴選項目的基礎,由科學部負責實施。壹般采取通訊書面評議。第十三條 選準評議人是做好同行評議的關鍵,應結合申請項目的研究內容,按下述原則進行選擇。

1.評議人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2.評議人近年應實際從事研究工作、學術造詣較深、學術思想活躍、熟悉被評項目學科領域的國內外情況、有評議分析能力、學風嚴謹、辦事公正;

3.選擇評議人時,既要考慮專業對口,又要考慮知識的覆蓋面和不同學術觀點、不同單位的代表性;

4.學科交叉研究項目的評議人,應包括所涉及不同學科的專家;

5.評議人應回避本人所在單位的申請項目、直系親屬及可能影響公正性的申請項目的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