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的金額會直接折算成理財產品的持有份額,贖回理財產品時,持有份額會折算成持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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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和贖回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條的規定,授權國務院對采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具體辦法作出其他規定。因此,本章所稱的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贖回是指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贖回。
基金份額的認購是指投資者根據基金份額的認購價格,申請購買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贖回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額贖回價格回購其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是開放式基金基金經理的重要職責之壹。同時,基金管理人作為專業理財機構,應把工作重心放在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上,以充分發揮其專家理財優勢。此外,雖然這部法律對基金管理人的資金、業務設施、人員等有嚴格的要求,但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需要大量的人才和機構、強大的銷售網絡和結算系統。為使基金管理人專註於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擴大基金份額的銷售量,方便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管理人除可以自行辦理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外,還可以委托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機構利用其業務網絡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應當與本機構簽訂代理協議,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確認。申請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沒有專門從事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部門;有足夠的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有便捷有效的業務網絡;具有安全高效的基金份額申購和贖回技術設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