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待遇標準(壹)喪葬補助金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2)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1)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生前不能勞動的親屬。(2)配偶40%,其他親屬30%,老人或孤兒10%。(3)核定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得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的工資。職工的供養親屬(1)、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四)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申領條件取決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的主要生活來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死亡職工的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3)死亡職工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四)死亡職工的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五)死亡職工父母已經死亡,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死亡職工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死亡職工父母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停止享受養老金待遇(1),達到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2)、就業或參軍;(3)死亡職工的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者組織收養的;(5),死了。確定符合領取供養資格時間的職工是否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養老待遇的資格按照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1),標準: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二)要求:壹是停薪留職期間因工死亡的殘疾職工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中的喪葬補助金和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六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