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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壹條 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至本辦法頒布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轉持程序: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現有資料對轉持公司中的國有股東身份和轉持股份數量進行初步核定,並由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社保基金會將上市公司名稱、國有股東名稱及應轉持股份數量等內容向社會聯合公告。應轉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凍結。

2、國有股東對轉持公告如有疑義,應在公告發布後30個工作日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反饋意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予以重新核定。

3、對於以轉持股份形式履行轉持義務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下達國有股轉持通知,並抄送社保基金會。中國結算公司在收到國有股轉持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將各國有股東應轉持股份,變更登記到社保基金會轉持股票賬戶。

對於以上繳資金方式履行轉持義務的,國有股東應及時足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憑壹般繳款書(復印件)到中國結算公司辦理股份解凍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頒布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轉持程序: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壹大國有股東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確認國有股東身份和轉持股份數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後,出具國有股轉持批復,並抄送社保基金會和中國結算公司。國有股轉持批復應要求國有股東向社保基金會作出轉持承諾,並載明各國有股東轉持股份數量或上繳資金數量等內容。該批復應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必備文件。

2、對於以轉持股份形式履行轉持義務的,中國結算公司在收到國有股轉持批復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前,將各國有股東應轉持股份,變更登記到社保基金會轉持股票賬戶。對於以上繳資金方式履行轉持義務的,國有股東須按國有股轉持批復的要求,及時足額就地上繳到中央金庫。

3、國有股東在國有股轉持工作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將轉持股份情況,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轉持義務情況以及壹般繳款書(復印件)等有關文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抄送財政部和社保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