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2月31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方法和標準
此次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式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1)定額調整。每個月會增加55元的退休金。
(2)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增加養老金:
1.按照本人2月份基本養老金的2.1%確定月增加額。
2、企業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實行以下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按其繳費年限進行調整。每1年繳費年限,每月增加部分按1.7元確定。其中,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不包括特殊工種折算的附加年限;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職務(崗位和技術等級,下同)進行調整。根據不同的工作級別劃分幾個檔次,每個檔次以31元為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系數,確定每月的增加額。各崗位等級的具體調整系數按照銜接平衡的原則另行確定。
(3)適當傾斜。65438+2月31前,70至75周歲(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日期計算,下同)、75至80周歲、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養老金,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5元。
同時,綜合考慮歷年不同年齡、不同情況人員的累計養老金標準,對達到相應年齡的人員,補足累計標準差。其中,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期間年滿70周歲、75周歲、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壹次性補充參保人員)分別增加290元、190元、360元,企業壹次性補充參保人員分別增加70元、60元、65438+。
三。資金分配渠道
調整基本養老金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第四,相關問題的處理
(壹)根據建國前老工人退休手續的有關規定,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另行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