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1958年8月23日制定頒布的對全民進行國防教育,提高全民族國防素質和國防觀念的基本軍事法律。美國國會將該法的制定視為美國教育史上最重要的發展之壹。該法是美國聯邦政府協助各州政府教育機構加強國防教育的法律措施,目的在於培養美國青少年的愛國主義精神,使他們掌握必備的軍事技術,從而有助於加強國防建設,保證國家安全。該法***10章,包括了具體的國防教育計劃,如國防教育基金計劃、國防學生貸款計劃、地區專業教育計劃等,並規定了每年完成各項計劃的指標。主要內容如下: 第壹章 總則
國會在這裏宣告:為了國家安全,需要最大限度地發展男女青年的智慧和技術;為了應付當前的危機,需要利用特別而又恰當的教育機會;我國的防衛在於掌握根據各種復雜原理發展起來的各種現代技術,並依賴於新理論新技術和新知識的發現和發展。
我們必須選拔和教育我國許多富有才能的兒童,為此,並由於財政上的原因,使缺乏能力的學生不受高等教育是必要的。這也就是說,盡快修訂給予少數人以科學、數學和現代外國語教育以及技術訓練的現行教育計劃是必要的。
國會確認這壹原則,即州和地方應當承擔對公***教育的統治和主要責任。不過,國會認為聯邦政府對國防服務的教育給予援助是必要的。
為了應付當前的教育危機,必須按照聯邦政府的標準而做特別的努力。這壹法律的目的是:為了應付美利堅合眾國在國防上的要求,對個人和州準備用各種形式給予實質性的援助,以求在質與量雙方都能保證有訓練的人力要求。
第二章 學生貸款
凡美國的大學和學院,參與國防教育法學生貸款計劃者,其本科生和研究生具備下列條件之壹者,可以申請國防教育法貸款。
1、具有優異學術基礎,準備畢業後做中、小學教師者;
2、在科學、數學、工程或現代外國語學習上有優異才能者。
每壹學生每年可借壹千美元。總數可借五千美元。借款人離開學校後,如在軍隊服務,其還款期可延遲三年;如果他成為公立中、小學教師,可免其還款的壹部分,最多可免還壹半。
第三章 加強科學、數學和現代外國語的教學
本章規定:1、每年撥款七千萬美元用於實驗室小修或設備修理。也可以用以購置視聽教材、設備、教科書和教師講授數學、科學和現代外國語所需參考資料;2、每年撥款五百萬美元,分配給各州教育行政部分,作為發展和改善公立中、小學科學、數學和現代外國語的指導工作。
第四章 獎學金
為了應付大學教師的嚴重缺乏和國家對博士人才需要的急劇增加,本章規定每年資助研究生壹千五百名。
法律對申請人並不要求什麽,只要對高等教師職業有興趣即可。但壹個人壹旦申請了資金,他必須表現出他是值得的,他是整日地學習且符合要求;在獲得獎金期間,除其所在學校做部分時間的教學、研究或類似的工作外,不得接受有收益的雇用。
得獎人每年得壹筆獎金,第壹年兩千美元,每二年兩千美元,每三年兩千四百美元。得獎人的家屬每年補助四百美元。
執行獎金的學校,也得補助,補助數相當於培養研究生的耗費數。
每五章 教育指導、輔導和測驗
1、每年撥款壹千五百萬美元,給各州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和實施教育指導、輔導和測驗工作。
2、每年撥款七百二十五萬美元,設置訓練機構,以提高中等學校現任指導員和輔導員和準備指導員和輔導員。
第六章 發展語言
1、每年撥款八百萬美元作為改進語言教學、區域中心獎學金和調查研究工作。
2、每年撥款七百二十五萬美元,開辦訓練班,訓練中、小學外語教師。
凡在美國的高等教育機關,設立現代外國語教學中心和為了解該語言區而需要的科學棗如歷史、政治、經濟、文學、社會學和人類學等學科棗給予補助。
法案對於要發展的外國語,要求:1、要培養聯邦政府、工商業和教育事業上迫切需要的外國語人才;2、要發展美國各學校目前尚未開設的外國語。因此,美國聯邦總署,提出了七種最迫切需要的外國語,它們是:阿拉伯語、中國語、印地烏爾都語、日語、葡萄牙語、俄語和拉丁美洲西班牙語。
第七章 發展傳遞媒介
每年撥款五百萬美元用作:
1、征集關於各種傳遞媒介的實際情況,如關於它們用於哪方面好,哪方面不好,怎樣才能更好地運用。
2、鼓勵新媒介的推廣和介紹工作。
第八章 技術員訓練
本章目的在於解決:實驗室的化學人員不足;火箭方面的電子機械設計人員的不足;工具以及環境控制技術人員的不足;協助醫師、科學家、工程師工作的半專業隊伍所需要的各種技術員的不足。
中等和中等以上學校,可根據本章規定提供上述人員的培訓工作。
初中畢業或年滿十六歲經過訓練可望有利者有資格受訓。如工作為了保持其現有工作和提高技術,可以參加受訓;技術員需要以最新成就刷新其技術時可以受訓。
第九章 科學情報工作
本章規定,聯邦政府授權國家科學基金會設立科學情報咨議會和科學情報服務部。兩個機構的***同目的是,迅速有效地為科學提供情報。
科學情報服務部的責任有二:1、作索引、摘要、翻譯以及傳遞科學情報工作;2、發展和改進情報工作方法。
科學情報咨議會,幫助科學情報服務部實現上述任務,法案規定每年按其所需撥款。
每十章 各州統計工作
本章規定,按國會認定必需數撥款給各州,以便各州教育行政部門改進統計工作。每州接受聯邦贈款數每年不超過五萬美元,並要求各州相應地附加撥款用於統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