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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管暫行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和審計監督,確保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各項政府投資項目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管。

本規定所稱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以市財政撥款、國土基金、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教育附加費、排汙費、住房基金、市屬國有企業上繳利潤等投資的建設項目。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管的宗旨是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獨立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以促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強化監管。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管由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監管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監管領導小組)統壹領導。監管領導小組由市政府領導任組長,成員由市政府辦公廳和市計劃、審計、財政、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及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等單位的人員擔任,依照本規定負責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管工作。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投資項目審計中心(以下簡稱審計中心),具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管,並受市審計局的業務指導。

審計中心的主要職能是:

(壹)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圖預算、工程決算的審查和監督。

(二)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工作。

(三)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後的國有資產移交工作。

(四)組織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項目的招投標及對委托審計項目的質量管理。

(五)承擔市政府及監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專項審計事項及其它任務。第三章 審計監管內容第六條 審計中心對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圖預算是否真實、準確、合法地反映工程造價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主要內容是:

(壹)審查工程建設規模、內容同政府計劃立項是否壹致,有無擅自擴大或壓縮建設規模;有無改變建設用途與內容;有無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

(二)審查編制施工圖預算采用的定額和依據是否符合工程的性質和有關規定。

(三)審查工程分項子目是否有重復或遺漏,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

(四)審查單價及工、料、機械消耗量的計算是否準確。

(五)審查取費標準及計算是否準確;

(六)審查與施工圖預算有關聯的其它資料。第七條 審計中心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主要內容是:

(壹)審查招標標底。

(二)參加招標會、評標會。

(三)對工程招標文件、招標程序、招標方法、招標結果的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管。

(四)對高於審定標底價的定標,審計中心有權建議停止評標,重新組織招標。第八條 審計中心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期中審計,主要內容是:

(壹)審查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是否真實、合理、合法。對單項工程超過合同價5%以上的現場簽證、設計變更應報審計中心審核方為有效。

(二)審查工程合同執行情況。

(三)審查資金使用情況。第九條 審計中心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管,主要內容是:

(壹)審查施工圖預算執行情況。

(二)參與竣工驗收,審查竣工決算資料是否完整。

(三)審查工程驗收報告、竣工決算說明書的真實與準確情況。

(四)審查“竣工工程概算表”、“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財產總表”、“交付使用財產明細表”的真實與合法情況。

(五)根據竣工項目特點確定的其他審查內容。第十條 審計中心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後國有資產的移交進行審計和監督。審計中心所出具的決算審計意見書是投資項目竣工後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第十壹條 審計中心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情況、投資效益情況進行審計評價,主要內容是:

(壹)分析投資項目的建設造價是否突破計劃投資及其原因。

(二)分析建設工期對投資效益的影響。

(三)評價投資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第十二條 審計中心依法對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管。第十三條 審計中心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項目招投標的組織管理及對委托的審計項目進行管理,主要內容是:

(壹)在法定傳播媒體上發布審計項目招標通告或向社會審計組織發出招標邀請函。

(二)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參加審計項目投標的社會審計組織。

(三)編制審計項目招標文件,主持召開審計項目招標會,向參加投標的單位發放審計項目招標文件。

(四)組織審查各投標單位報送的審計項目投標文件。

(五)主持召開審計項目評標會,確定中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審計項目委托書。

(六)對委托項目的審計質量進行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