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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結轉職工福利費?

所謂“結轉”是會計工作中壹項重要的具體業務。通常是將壹個會計科目的金額和余額轉入本科目或另壹個會計科目的做法。這種做法叫做結轉。結轉壹般有四個目的:壹是結算本科目余額;二是計算本報告期的成本;三是計算當期損益和利潤實現情況;第四,為了保持會計工作的連續性,必須將本會計年度末的余額轉入下壹個會計年度。

(壹)總帳科目設置

為了準確核算職工薪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和財政部財會[2006]18號的規定,企業應設置應付職工薪酬總賬賬戶。這是壹個集體分配帳戶。借方記錄各種職工薪酬(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的實際發生額。),信貸記錄根據受益人分配的金額。壹般來說,這個賬戶沒有余額。

如果是貸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職工薪酬。此時“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是負債科目,不是集體分配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工資。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工資、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股份支付等進行明細核算。

3.企業應付職工薪酬的主要會計處理。

(1)企業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對其員工,借記各種基金(社保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等。)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除,記入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2)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3)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轉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4)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5)企業因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而給予職工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6)企業為支付租賃住房及其他資產供職工免費使用而發生的租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7)在行權日,企業應以現金與職工結算股份支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8)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分配給職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同時,應結轉產成品成本。涉及增值稅銷項稅的,也要相應處理。

4.企業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者,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生產部門的職工工資,借記“生產成本”、“開發間接成本”、“人工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2)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3)銷售人員的工資,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4)在建工程負擔的職工薪酬和R&D支出,借記“在建工程”、“R&D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5)因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6)無償向職工提供房屋、車輛等資產的,按應計提的折舊額,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開發間接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7)企業將自產產品分配給職工作為職工薪酬的,借記“管理費用”、“生產費用”、“銷售費用”、“開發間接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8)出租的房屋和其他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每期應付租金應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開發間接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9)等待期間,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按照股份支付準則確定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生產費用”、“銷售費用”、“開發間接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10)在可行權日之後,按照股份支付標準確定的金額,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11)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借記“利潤分配——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明細核算的組織

壹般來說,企業應設置以下“應付職工薪酬”明細科目:

1.工資薪金:指按規定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範圍請參照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工資總額構成規定》(1990)。

2.職工福利費: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精神,主要包括:

1)企業設置的職工食堂、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設施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維護費用,以及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和其他人工費用。

2)住房補貼、住房租金補貼和住房困難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與職工住房有關的折舊、租金、維修等費用。

3)對困難職工的補貼,或由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用於幫助和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4)以實物和非實物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其他零星福利費,如喪葬補助費、撫恤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差旅費、夥食費、午餐費或食堂費用補貼、職工交通補貼、職工直系親屬醫療補助和救濟費、離退休人員醫療費和節日慰問金、離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外費用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準予扣除。

第四十壹條企業按工資總額不超過2%的比例撥交的工會經費,應當扣除。

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