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總預算和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國有資產監督機制。國有資產監管要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審查監管、部門預算審查監管、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監管、審計監管、績效監管相結合,形成監管合力。”3.增加壹條,作為第四條:“省、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和上壹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設區的市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計劃和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提出意見。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並提出年度預算的分析報告。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根據需要聽取專家學者、利益相關者代表、預算工作基層聯系點的意見和建議。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四。第四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政府的財政收支應當納入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納入預算的不得支出。”增加壹條,作為第六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和報表,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批準後二十日內予以公開,並對本級人民政府安排和執行財政轉移支付、舉借債務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的部門預算、決算和報表,各部門應當在批準後二十日內予以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和使用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政府采購情況。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不及物動詞第五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和控告。
“受理舉報或者投訴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七。第六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編制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草案包括壹般公共資金、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法編制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草案,將本部門、本單位的各項收支納入預算;各部門本級預算草案應當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反映本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人員和資產基本情況,以及本部門重大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的設定、實現和運用情況。
“本級預算草案應當細化。本級預算支出應當按照功能劃分為項目級預算科目。其中,壹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納入支付。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科目和項目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統籌層次和保險項目編制。壹般性轉移支付按國務院規定的基本標準和計算方法由地區編制,專項轉移支付按地區和項目編制。本級部門預算支出應當按照經濟性質分類列項,按照功能分類列項。
“預算草案要註重回應社會關切,詳細說明資金用途、政策依據和實現目標,增強可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