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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基金和開放基金的區別

壹 交易場所不同:“封基”募集後只能委托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所按市價買賣,交易在投資者之間完成;“開-基”投資者可向基金管理公司或其銷售代理申購或贖回,交易在投資者與基金管理公司間完成。”封閉基金”壹般都有固定存續期,我國“封基”存續期大多在15年左右;“開-基”壹般沒期限。

二 份額限制不同:“封基”份額固定,在封閉期限內未經法定程序認可不能增減;“開-基”規模不固定,投資者可隨時申購或贖回。

三、價格形成方式不同:“封基”主要受二級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當需求旺盛時溢價交易,反之折價;“開-基”買賣價格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不受供求關系的影響。 激勵約束機制與投資策略不同:“封基”封閉期內,投資者無法贖回,這有利於基金長期全額投資提高業績;“開-基”業績表現好則會吸引新投資,基金管理費收入也隨之增加,反之則面臨贖回壓力,因此“開-基”須保留壹定的現金資產,給業績帶來不利影響。

四、規模可變性不同:封閉式基金會明確的說明基金規模,發行之後封閉式基金的總額在存續期內是固定的,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認可就不能夠增加;開放式基金發行規模沒有限制,投資者可以隨時購買,基金的規模可以增加或減少。

五、可贖回性不同:封閉式基金有封閉期,在封閉期間的時候不能贖回;開放式基金在法定期內可以贖回,通常在投資者首次發行結束後三個月內可以提出贖回。

六、交易價格計算標準不同:封閉式基金的價格不確定,會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而開放式基金的價格通常是固定的,壹般是資金單位凈資產值加上購買費,與市場供求關系的關系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