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目前沒有明確法律定性。但普遍認為,自融平臺極有可能觸犯刑法規定的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存款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從資金流向看。壹個自融平臺,無論多大的實體,多大的規模,投資者都很難了解這家公司真實的凈資產和債務狀況。而P2P平臺的這種多對壹,即所有的投資人資金對應壹個借款人的借款模式,就形成了風險聚集。
法律依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壹)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壹)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