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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政局等部門制定的《武漢市公有住房銷售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加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加快出售舊公有住房促進已售公有住房上市的通知》(五政[1998]34號)精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含標準價與成本價的差價,以下簡稱售房收入),是指公有住房產權單位向職工(居民)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資金。具體包括:

(壹)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屋出售收入。

(二)行政、事業單位出售自辦住房的收入。

(三)出售自辦住房的收入。第三條售房收入是專項用於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性資金,歸產權單位所有。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房產局(房改辦)、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負責監督管理,實行集中存儲、分級管理。第四條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出售自管公有住房,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在武漢市商業銀行(原武漢市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市商業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住房直銷收入專戶”和“城市住房公積金專戶”,用於住房銷售收入的存儲和核算管理。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出售自管公有住房,須經同級房產局(房改辦)批準。賣房收入必須於收繳當日全額存入單位在市商業銀行設立的“用人單位提供的住房資金專用賬戶”,行政事業單位賣房收入應納入預算外資金統壹管理;企業賣房收入納入單位統壹財務管理。

售房完成後,售房單位將售房收入全額存入市商業銀行“用人單位住房公積金專用賬戶”,銀行出具統壹印制的售房收入專用賬戶存儲憑證,報同級房產局(房改辦)審核確認,作為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必備依據。第六條自辦公有住房銷售收入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於:

(1)提取10%(有電梯設備的30%)作為該房屋* * *部位和設施的維修基金。

(二)住房補貼、房租補貼、單位繳納公積金補貼。

(三)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其他支出。

行政、事業單位安排使用住房收入,必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企業單位安排使用住房收入,應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加蓋公章,報同級房地局(房改辦)審核。第七條直管公房銷售收入由市、區房產局分別收取,並全額存入市商業銀行設立的“直管公房銷售收入專戶”。

(壹)市房地局直管公房出售收入的10%集中用於房屋搶險、除險等專項支出。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二)市、區財政直接管轄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90%劃入市商業銀行設立的“城市住房基金專用賬戶”。市、區財政從各自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分別提取10%(有電梯設備的高層建築可提取30%)建立住房設施維修基金。為促進房地產公司轉型,市、區財政集中的賣房收入的5%可用於房地產公司的改革支出。其余75%的賣房收入,專項用於住房補貼等住房制度改革支出和政府確定的其他住房專項支出。第八條各級房產局在批準出售公有住房時,負責發出將售房收入存入城市商業銀行房改櫃臺的通知,並隨批文抄送城市商業銀行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各級房地局應按月向同級財政報送直管住房銷售收入、保證金及收入分解情況及相關信息,並及時支付資金。

市商業銀行應按月向同級財政部門和房產局(房改辦)報送房屋銷售收入的繳存、繳納和結余情況。

市財政局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房屋銷售收入管理情況,並通報相關部門。第九條違反本辦法存儲售房收入的,由房產局(房改辦)暫停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並督促有關單位改正、補發。

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商業銀行暫停支付,並報財政部門和房產局(房改辦)查處。第十條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房產局(房改辦)、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對住房銷售收入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檢查和監督,並對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第十壹條蔡甸區、江夏區、黃陂縣、新洲縣出售房屋收入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二條實施武漢房改方案的中央、省屬及外地駐漢單位(機構)的收入管理,應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辦法自1998年5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實施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此前出售舊公有住房的收入由財政部門會同房產(房改辦)部門按照本辦法進行規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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