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與辦理證券融資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簽署合作協議書,互換有關資信資料,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二)由計劃員安排資金頭寸,並通知交易員;交易員根據交易對手的經營狀況和資信情況,以及自身的資金狀況選定交易對象,並根據交易意向及資金授權管理規定,逐級向主管領導請示,若主管領導外出,應越級向上級領導請示。
(三)經領導批準後,交易員方可上網進行交易。交易員在發送交易指令之前,應由其他交易員、計劃員或科長復核有關交易要素。
(四)前臺交易完成後,打印成交通知單(壹式四聯)。成交通知單經前臺交易員和復核員簽字確認後,由後臺錄入員和復核員在後臺進行債券交割,並按資金授權管理規定送有關領導審核簽署。
(五)簽署後的成交通知單,壹聯由交易員留存,壹聯送清算員,壹聯送會計核算代理櫃,壹聯送稽核部門。
(六)清算員接成交通知單審核無誤後,填制付款憑證(壹式三聯)。付款憑證經交易員和科長審核無誤後,由清算員提交財務部門審核蓋章,連同成交通知單送會計核算代理櫃。付款憑證的回單壹聯由清算員留存,另兩聯由會計核算代理櫃留存。
(七)會計核算代理櫃對成交通知單和付款憑證審核無誤後,辦理劃款手續,並及時通知資金計劃部門,最後由交易員通知交易對手資金已經劃出,請對方及時與清算銀行核對。
(八)資金到期時,清算員應及時查詢資金到賬情況,交易員應協助並提示清算員工作。
(九)清算員根據成交通知單和付款憑證建立資金拆借、債券回購和債券現券交易的明細臺賬,並定期與會計總賬核對。
我行與基金管理公司及證券公司進行債券正回購業務、債券現券交易以及資金拆借業務的交易過程參照上述步驟執行。第八條 交易業務按如下規定進行有關會計核算:
(壹)債券買入,借記“長(短)期債券投資”,貸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
(二)債券賣出,借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貸記“長(短)期債券投資”、“投資收益”。
(三)正回購開始,借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貸記“證券回購協議借入款”。
(四)正回購到期,借記“證券回購協議借入款”、“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貸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
(五)逆回購開始,借記“證券回購協議借出款”,貸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
(六)逆回購開始,借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貸記“證券回購協議借出款”、“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
(七)資金拆入開始,借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貸記“同業拆入”。
(八)資金拆入到期,借記“同業拆入”、“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貸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
(九)資金拆出開始,借記“拆放同業”,貸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
(十)資金拆出到期,借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貸記“拆放同業”、“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