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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南京市商業銀行與基金管理公司及證券公司開展融資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為規範我行與基金管理公司及證券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交易和結算行為,完善內控制度,防範金融風險,根據銀發[1999]288號《關於印發〈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和《銀行間債券回購業務管理暫行規定》、《銀行間債券交易規則》、《銀行間債券交易結算規則》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融資業務指我行與基金管理公司之間進行的債券回購和債券現券交易,以及我行與證券公司之間進行的資金拆借、債券回購和債券現券交易。第三條 與我行開展融資業務的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雙方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第四條 與基金管理公司可辦理現券交易及債券回購業務。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到期後不得展期。第五條 與證券公司可辦理資金拆借、債券現券交易及債券回購業務。對證券公司拆出資金最長期限為7天,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到期後均不得展期。第六條對未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可以按規定與其總部進行1天的拆借業務,並在交易前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備案。第七條 我行與基金管理公司及證券公司進行債券逆回購的交易過程包括以下主要步驟:

(壹)與辦理證券融資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簽署合作協議書,互換有關資信資料,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二)由計劃員安排資金頭寸,並通知交易員;交易員根據交易對手的經營狀況和資信情況,以及自身的資金狀況選定交易對象,並根據交易意向及資金授權管理規定,逐級向主管領導請示,若主管領導外出,應越級向上級領導請示。

(三)經領導批準後,交易員方可上網進行交易。交易員在發送交易指令之前,應由其他交易員、計劃員或科長復核有關交易要素。

(四)前臺交易完成後,打印成交通知單(壹式四聯)。成交通知單經前臺交易員和復核員簽字確認後,由後臺錄入員和復核員在後臺進行債券交割,並按資金授權管理規定送有關領導審核簽署。

(五)簽署後的成交通知單,壹聯由交易員留存,壹聯送清算員,壹聯送會計核算代理櫃,壹聯送稽核部門。

(六)清算員接成交通知單審核無誤後,填制付款憑證(壹式三聯)。付款憑證經交易員和科長審核無誤後,由清算員提交財務部門審核蓋章,連同成交通知單送會計核算代理櫃。付款憑證的回單壹聯由清算員留存,另兩聯由會計核算代理櫃留存。

(七)會計核算代理櫃對成交通知單和付款憑證審核無誤後,辦理劃款手續,並及時通知資金計劃部門,最後由交易員通知交易對手資金已經劃出,請對方及時與清算銀行核對。

(八)資金到期時,清算員應及時查詢資金到賬情況,交易員應協助並提示清算員工作。

(九)清算員根據成交通知單和付款憑證建立資金拆借、債券回購和債券現券交易的明細臺賬,並定期與會計總賬核對。

我行與基金管理公司及證券公司進行債券正回購業務、債券現券交易以及資金拆借業務的交易過程參照上述步驟執行。第八條 交易業務按如下規定進行有關會計核算:

(壹)債券買入,借記“長(短)期債券投資”,貸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

(二)債券賣出,借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貸記“長(短)期債券投資”、“投資收益”。

(三)正回購開始,借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貸記“證券回購協議借入款”。

(四)正回購到期,借記“證券回購協議借入款”、“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貸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

(五)逆回購開始,借記“證券回購協議借出款”,貸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

(六)逆回購開始,借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貸記“證券回購協議借出款”、“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

(七)資金拆入開始,借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貸記“同業拆入”。

(八)資金拆入到期,借記“同業拆入”、“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貸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

(九)資金拆出開始,借記“拆放同業”,貸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

(十)資金拆出到期,借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貸記“拆放同業”、“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