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參保人異地住院費用也可以報銷。自貢市規定,在市外醫院發生的住院費用,個人需自付15%,其余按規定比例報銷;不辦理轉診手續直接到市外三級醫療機構就診的,報銷比例降低10%。70周歲以上老年人報銷比例降低5%;在外地工作或創業的人員,只要已經異地就醫安置,報銷比例不受影響。
農村醫保異地就醫,如果不屬於轉診或轉院,沒有異地就醫人員,就醫醫院不屬於醫保定點醫院,除特殊專科醫院外,無法報銷住院費用;通過轉診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或已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與參保地醫保部門銜接的住院費用可通過異地就醫結算系統結算;如果沒有聯網,所有醫療費用只能先墊付,然後我拿著住院資料回當地醫保機構報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條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個人賬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大病住院醫療費用,按以下方法支付:
(壹)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9%—0%。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最低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承擔壹定比例。對退休人員承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重特大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以及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分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低於起付標準和高於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壹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和乙類藥品目錄,個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二條霍亂、鼠疫等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經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暴發性、流行性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人民政府解決。
第三十三條國家公務員和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行醫療補貼。
為解決前款規定以外人員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省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實施補充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