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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幹政策的實施辦法

第壹條 為扶持我省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和促進我省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幹政策的暫行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我省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按照《廣東省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的實施細則》,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第三條 銀行在國家下達的科技貸款規模、指標和信貸資金內(包括國家安排給我省各專業銀行的機動貸款規模),應盡力安排高新技術企業開發和生產建設所需的資金。第四條 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利用銀行貸款進行開發的高新技術產品項目,應及時編制計劃,向當地開戶銀行報送項目貸款計劃和項目評估報告,並按規定的程序爭取納入當年廣東省的新產品試制鑒定計劃、“火炬計劃”或“企業技術開發計劃”以及銀行信貸計劃。第五條 各專業銀行根據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所需貸款總額,每年應從科技專項貸款中(包括國家安排給我省各專業銀行的機動貸款規模)劃出壹定規模的貸款指標,用於優先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開發和生產。第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的中短期貸款壹般為壹至三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頒布的利率執行。但高新技術企業利用貸款進行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與生產的,可向企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申請享受貼息或墊息優惠。第七條 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申請貸款時,企業自有資金的比例下限到20%-30%。高新技術企業使用銀行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基本建設,其自籌資金部分不受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限制。第八條 對開發區內出口型和以產頂進型高新技術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和生產,中國銀行廣州分行、珠江分行應給予優先提供外匯貸款的支持。

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應積極吸收外資,擴大建設基金來源,各有關部門對高新技術企業利用外資應在立項審批、計劃安排和資金擔保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第九條 允許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采取多層次、多渠道的辦法籌集資金。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經省人民銀行批準,可以委托廣東發展銀行及其他專業銀行發行壹定額度和期限債券籌集資金。第十條 開發區可建立風險投資基金,用於風險較大的高新技術產品開發。風險投資基金由本實施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返還資金、省市財政專項撥款等組成。

利用風險基金所投資的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項目應由開發區內企業總工程師組成的專家小組評議、篩選後決定。

條件比較成熟時,可將風險投資基金和銀行的參股投資等組建風險投資公司,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第十壹條 在不影響上交財政部分,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所繳各項稅款,以壹九九零年為基數,新增部分五年內全部返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專項用於開發區的建設。第十二條 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免購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第十三條 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開發、生產的儀器、設備,由企業提出具體方案和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其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基礎上再縮短30%-50%。折舊費主要留給企業作更新改造資金。第十四條 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高新技術企業可提取銷售收入的3%作為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費用。其中,對集成電路、程控交換機、軟件、電子計算機等四種產品的技術開發費,計提比例可提高到不超過銷售收入的10%。第十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試制新產品所需的單臺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關鍵設備的購置費可直接進入成本。因特殊需要,確需購置少量單臺價值超過五萬元的測試儀器和關鍵設備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同意,也可在成本中列支。第十六條 對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進出口貨物,海關應簡化、優先辦理各項進出口手續。第十七條 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在申請辦理有關進出口免稅手續之前,應向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向海關辦理註冊手續時應交驗下列文件副本:

 (壹)高新技術企業開發區辦公室的證明;

 (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證書;

 (三)工商營業執照;

 (四)企業的有關資料,應包括以下的內容:

1、企業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2、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電話;

3、企業主要經營項目;

4、企業註冊資產、現有人員數量、技術人員所占比例;

5、安裝使用進口儀器、設備場所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