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1.分配主體是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因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補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內部的近親屬,即第壹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在第壹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的情況下,才會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的分配。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的,應當視為對權利人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分配時要扣除這些費用和喪葬費,優先考慮被贍養人的利益。其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的關系、與死者生活的親疏程度、生活來源等進行適當分割,而不是平均分配,可由審判法院根據案情進行判決。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提供給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因工死亡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