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私募基金公司的註冊條件:
1、私募管理型企業的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 3000 萬元,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數
額)不低於 3000 萬元;單個投資者(股 東)的投資數額不低於 100 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
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2、私募基金型企業的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 5 億元,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
低於 1 億元;單個投資者(股東)的投(出)資數額不低於 100 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
本限制條款內)。
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的營業範圍:
1、私募管理型企業的經營範圍可以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參與設立投資型企業與管
理型企業。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2、私募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除可以核定以上範圍外,還可以核定:非證券業務的投資;代理其他投
資企業或個人的投資。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 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3、管理型企業和投資型企業均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
、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投資型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
後,投資型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 私募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數規定:
雖沒有做出規定,但壹般不宜超過 50 人;做為有限責任公司,按照法律,不應超過 50 人;做為私募,
無論什麽形式,不應超過 200 人。
四、其他規定:
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創投企業應有至少 3 名具備 2 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
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
投資管理業務的。
註冊流程:
1.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同時準備材料;
2.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3.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指定(委托)書》等有關表格;
4.經營範圍及前置許可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到經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辦理入資手
續並到法定驗資機構辦理驗資手續;
5.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6.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後,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
執照。
申請註冊應提交材料: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
》、《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夥人名錄》、投資者註冊資本(註冊資金
、出資額)繳付情況)、《法人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
》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壹份,請全體股東親筆簽字;法人股東要加該法人單位公章);
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4.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5.《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
6.股東資格證明;
7.《指定(委托)書》
8.《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9.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