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保險法是漢謨拉比法典。大約在公元前3000年,就有了關於風險貸款的規定。它規定,如果進行長途運輸的商隊在運輸途中因搶劫或災難而遭受損失,承運人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所有商隊都將賠償損失。
公元前19世紀,巴比倫王下令僧侶、官員和村長征收特別稅,作為救火費的基金。
在古埃及,猶太人的商隊穿越沙漠之間,丟失的駱駝的損失通過互助來補償。古羅馬歷史上也有類似於現代養老保險的喪葬互助組織。
在古希臘,有壹種流行的團體,即組織政治、哲學或宗教信仰相同的人或同壹行業的工匠加入俱樂部,每月繳納壹定的會費。當參與者遇到事故或自然災害並造成經濟損失時,小組給予救濟。
最早的商業保險:
最早的商業保險是海上保險,起源於航海中的平均分配原則(* * *以平均)和海上借貸(船舶抵押貸款)。
* * *共同海損是指在同壹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遇到危險時,為了* * *安全,故意合理地采取措施而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或者特殊費用,由受益人按比例分擔的法律制度。海上危險必須是真實的,共同海損措施必須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共同海損損失必須是特殊的、異常的和由共同海損措施直接造成的。
船舶抵押貸款是指船東以船舶或貨物作為抵押向貸款人借款,並約定如果船舶安全返航,船東向付款人償還本息,如果船舶中途發生危險,借款人可以免除債務,具有壹定的保險特征。
然而,真正的現代海上保險起源於14世紀中葉的意大利,形成於17世紀的英國。英國也頒布了海上保險法,確立了其在海上保險中的主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