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的範圍是什麽?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1)工傷事故發生後,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對受傷害職工承擔賠償責任,不得免除無過錯責任。
(二)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政策共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政策支付工傷賠償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在工作中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