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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城墻保護條例(2021修正)

第壹條為了加強泰州城墻保護,突出歷史文化名城特色,充分發揮城墻的防洪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泰州城墻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臺州城墻(以下簡稱城墻)是指位於臨海市古城街道範圍內的城墻主體、敵臺、馬面、甕、城門、城樓等建築和城墻遺址。第三條城墻保護應當遵循尊重歷史、保護為主、安全優先、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第四條臺州市、臨海市人民政府負責城墻保護,加強城墻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城墻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和應急聯動機制,將城墻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並將城墻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臨海市文物行政部門對城墻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墻保護規劃;

(二)制定城墻的具體保護措施;

(三)組織實施城墻安全檢查,查處違反城墻保護規定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臨海市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具體承擔城墻的日常監測、風險評估、修繕加固、學術研究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臺州市人民政府和臨海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墻保護和防洪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墻的權利和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城墻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設立基金、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城墻保護。第七條每年5月10是“泰州城墻保護日”。

文物行政部門和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開展城墻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挖掘歷史文化內涵,豐富愛國主義教育內容,增強公民保護意識。鼓勵非政府組織參與城墻保護的宣傳工作。第八條經批準的城墻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規劃內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土地和空間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城墻保護規劃的相關內容。第九條依法劃定的城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城墻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批準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存放、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從事可能造成城墻潮濕、高溫、腐蝕等危害城墻安全的活動;

(四)架設和安裝與城墻保護和合理利用無關的設備和裝置;

(五)從城墻上取磚、石等構件;

(六)擅自在城墻上打樁、掛線、打洞;

(七)在城墻或者城墻保護標誌上刻劃、塗汙、張貼和懸掛;

(八)亂扔垃圾、亂丟雜物;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第十壹條因城墻保護、防洪等特殊情況,需要在城墻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確保城墻安全,符合文物保護和防洪要求,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二條城墻保護範圍內的現有建(構)築物需要改建或者擴建的,必須確保城墻安全,並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前款規定的建(構)築物影響城墻安全或者歷史風貌的,應當限期修復或者依法征收,並給予補償。第十三條城墻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城墻保護規劃的要求,並與城墻風貌相協調。現有建(構)築物超過規劃高度的改建、重建或者擴建,應當降低到規劃高度以下。

城墻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並報臨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批。臨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抄送臨海市文物行政部門。第十四條臨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選址意見、提出規劃條件或者批準規劃要求前,應當征求臨海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第十五條城墻保護應當設立保護標誌和標牌,標明城墻名稱、建造年份、保護等級、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等內容。應當在城墻遺址上設立永久性標誌。

城墻標誌、地名等非物質文化資源由臨海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