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慈善組織的住所或者慈善活動發生地進行現場檢查”依據的是 監管部門處理慈善領域違法行為的屬地原則。根據屬地原則,慈善組織 住所所在地或者慈善活動發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有權 對涉嫌違法的慈善組織進行現場調查。這裏分兩種情況:當慈善組織在 登記的住所地違法時,其登記的民政部門有權進行現場調查;當慈善活動 發生在異地時,應當接受發生地所在的民政部門的現場調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有權要求慈善組織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 說明,有權針對涉嫌違法行為查閱、復制慈善組織的有關資料。涉嫌違法 的慈善組織有配合說明和提供監管部門索取相關資料的法定義務。
在檢查和調查活動中,民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有權向與慈善活 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監督管理相關的情況。壹般而言,慈善活動 的開展有時是多方聯合或合作采取的行動,為了解事實真相,民政部門不 僅要聽取涉嫌違法者的辯解,還需要獲取更多的證據,因此,向與涉嫌違 法的慈善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便成了監管的必要舉措。
對於查詢慈善組織金融賬戶的行為,須經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由 於這壹授權涉及金融方面的法律,這種調查行為雖然必要卻需謹慎。對 慈善組織金融賬戶進行查詢,是因為慈善活動必然要融資,資金的進出必 然要通過金融賬戶,從金融賬戶的記錄中能夠尋找到相應的違法證據。 因此,查詢金融賬戶是民政部門行使慈善監管職責所必要的手段,但在行 使這種手段時不能由民政部門自己決定,還需要取得本級人民政府的 批準。
除以上四類措施外,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還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規規 定的其他措施,即民政部門除《慈善法》明確賦予的監管權力外,其他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權力亦可以同時行使。需要指出的是,現行的行政法 規如《基金會管理條例》也賦予了登記機關與業務管理部門相應的監管 權力,但存在與《慈善法》不壹致的地方,將來還需要修訂,只有這樣才能 讓民政部門的監管權力更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