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的用於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喪葬費用以及對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特殊困難家庭進行救助的社會專項基金。第三條救助基金管理堅持公開、公平、便民的原則,實行全省統壹政策、集中管理、部門分工負責、專業機構運作,確保救助基金健康高效運行。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工作協調小組,協助墊付和回收救助基金。第五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壹)按照壹定比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強制保險)保險資金;
(二)省人民政府給予的財政補貼;
(三)救助基金的孳息;
(四)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追償的資金;
(五)社會捐贈;
(六)其他資金。
本省強制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提取比例,及時將提取的資金全額轉入省級救助基金專用賬戶。第六條救助基金應當單獨核算、專賬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救助基金的管理費用由省財政核定和保障,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第七條救助基金應當建立救助費用爭議專家評審制度,聘請醫學、法律、保險、事故處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庫。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傷情較重、搶救時間較長、先行賠付金額較大且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將進行專家審核。具體辦法由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辦公室制定。第八條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辦公室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程序和方式,從相關專業機構中確定最佳救助基金管理人,並依法簽訂管理合同。
救助基金管理人變更或者解除委托管理合同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第九條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據委托管理合同負責救助基金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壹)按照規定受理、審查先行申請,並作出是否先行的決定;
(二)決定先行的,按照範圍、對象和程序先行;
(三)收回預付款,處理與收回預付款相關的訴訟、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四)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辦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項。
救助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設區的市、縣(市)設立救助網點,向社會公布電話、地址、救助網點、申請先行賠付所需材料、先行賠付名單、追償等信息。第十條救助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保存救助基金的財務檔案和相關資料;定期對墊付款項和收回的墊付款項進行清理審計,無法收回的墊付款項按照有關規定經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辦公室批準後予以核銷。第十壹條救助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年度結束後90日內,向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辦公室提交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實施救助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和提供殯葬服務的殯葬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殯葬服務機構),可以在30個工作日內向交通事故發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救助網絡提出申請:
(壹)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逃逸的。第十三條申請墊付搶救費用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墊付申請,如實填寫申請人身份信息、受害人身份信息或者受害人身份無法確認的情況、交通事故情況、醫療救護情況等。,並對上述信息和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救助基金壹般在接到救助時起72小時內墊付受害人的救助費用。特殊情況下,申請墊付搶救費用超過72小時的,申請材料還應當包括醫療機構作出的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