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突出問題
(壹)精準扶貧識別不準確,精準扶貧退出不及時。
壹是精準扶貧認定不準確,工作粗放。在精準扶貧過程中,部分村幹部不到位,既有符合條件的家庭不認定為貧困戶,又有不符合條件的家庭認定為貧困戶。比如壹個村,有工業收入或養殖收入的4戶被認定為貧困戶,發放相應的補貼。二是精準扶貧不及時,動態調整不到位。在精準扶貧工作中,未按時對現有低保戶進行評估,對不符合條件的低保戶不能及時核定上報。
(2)精準扶貧政策落實不力,部分村幹部有權力?任性?
壹是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有的村采取多報、虛報等手段套取政策資金。表面上手續齊全,實際情況卻是陽奉陰違,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第二,濫用職權,照顧親友。
(三)部分扶貧項目不科學,項目收益前景堪憂。
壹是項目未經科學論證盲目上馬。第二,缺乏有效管理,效率低下。有些扶貧項目完成後,管理不善,造成虧損。三是部分項目建成後出租,沒有後續監管。
(四)扶貧資金使用不規範,缺乏有效監管。主要表現在:壹是白進、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資金問題突出。二是幫扶資金缺乏有效監管,未能發揮扶貧作用。有的村把保聯單位的扶貧資金作為村裏日常開支。
二、原因分析
(1)基層幹部沒有完全了解自己的想法,把扶貧當成壹個完整的任務。壹些基層幹部為了盡快完成上級下達的扶貧任務,只註重眼前利益和短期回報,不顧長遠發展,不把扶貧項目當成脫貧攻堅?關鍵環節?要落實,存在應付、交叉作業等不正確心態,導致扶貧工作中出現重項目、重項目的現象,直接導致扶貧資金使用效率低下甚至無效,扶貧項目無法產生應有的效益。
(2)扶貧政策不明確,實施效果打折扣。在扶貧初期,政策不明確,不具體。基層什麽時候落實扶貧政策?摸著石頭過河?往往實施後才發現問題,再去規範完善,造成了扶貧資源的浪費。
(三)懶政思想,執行?精度?形式而已。扶貧工作現場多,根據貧困戶條件難以認定農村農戶,特別是外出務工人員收入難以確定,財產核實復雜。壹些鎮村幹部在精準識別過程中無法了解貧困家庭的實際情況,所以采取?壹刀切?結果是條件較好的家庭被納入貧困戶和低保戶,該納入的沒有納入。
(四)大量扶貧權限下放,村幹部的權力?自由?太大了。貧困戶申請的具體情況基本由村幹部決定,申請、受理、調查、審核、鑒定、發放等很多環節都由村幹部直接操作。壹些村幹部把貧困戶指標當成壹種權力資本,用來提高個人威望,謀取私利,忽視了自己作為村裏扶貧負責人的責任。
(5)相關部門和單位責任落實不到位,主動意識不強。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和主管部門對自己的監督管理責任想得少,沒有實?內心深處?、入戶調查、走訪核實不頻繁,缺乏事後檢查評估,導致工作中的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和糾正。
(六)信息公開滯後,監督機制不健全。壹是扶貧資金使用、工程建設、物資發放等信息更新不及時,公開不全面。二是無法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合力。三是農村會計業務能力不強,缺乏相關專業知識,不能及時發現會計核算中的問題。
三、對策和建議
(壹)提高思想認識,強化相關部門主體責任。要進壹步提高對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認識,做到嗎?真的扶貧?。相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區鎮兩級要加強政策解讀和引導,引導基層落實扶貧政策,少走彎路;村民應當摸清、核實村民家庭收入情況,為落實扶貧政策提供真實數據,積極配合扶貧辦、民政等職能部門開展扶貧相關工作。
(二)加強扶貧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要高度重視扶貧資金管理,集中各類扶貧資金,根據扶貧項目需要,科學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堅持專款專用原則,規劃好、使用好扶貧資金。加強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建立扶貧資金管理使用臺賬,對上級、行業部門撥付的扶貧資金和社會捐贈的扶貧資金分別管理、統籌、使用?三子?監管平臺統壹集中。
(3)完善制度,形成扶貧長效機制。建立健全陽光扶貧監督機制。通過村務公示欄定期全面宣傳扶貧工作。註重充分發揮村民監事會和村紀檢委員的作用,全面監督貧困戶、低保戶入還款、扶貧項目立項、實施、經營等工作。,以防止照顧親友、違紀違規的行為。嚴肅查處扶貧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查處壹起、通報曝光壹起,倒逼扶貧責任落實,切實讓上級扶貧政策在基層落地生根。(蘭山區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