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申報後會被執行嗎?要看具體情況。通常是民事判決或裁定,不會由除被執行人以外的任何人承擔,會根據法律發生法律效力。我們來看看財產申報後會不會被執行。
財產申報後會執行嗎?財產申報後是否執行1,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為了逃避責任,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後可以由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後,對方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符合強制執行要求,法院會立即安排強制執行。法律規定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被執行人應當在財產報告令指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下列財產:
1,收益,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證券;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4.債權、股權、投資權、基金份額、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
5.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 * *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包人的變更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財產申報後會強制執行嗎?2強制執行只有在對方有錢或者有財產的情況下才能執行。如果對方沒有財產,妳怎麽拿回妳的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法院有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扣繳提取收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法院應當依法采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250條不動產的執行
被強制搬出房屋或土地的,由院長發出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被執行人應當將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被強制搬離房屋的財產,由人民法院送至指定地點,移交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252條行為的執行
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253條遲延履行
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254條繼續執行。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申報後財產會被執行嗎?3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對被執行人強制執行時,壹般會要求被執行人申報財產,被執行人在接到申報財產的命令後,應當按照報告的內容如實申報財產。
當被執行人收到財產申報的報告指令時,律協將發送財產申報表,被執行人根據申報表內容申報現金、股票、房產、動產等個人財產。不履行申報義務和拒不申報,本質上是以不作為阻礙法院執行,這種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性質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