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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使企業適應市場的要求,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律的商品生產經營單位,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以下簡稱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第二條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壹)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二)堅持政企職責分離,維護國家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實現企業財產的保值增值,落實企業經營權;

(三)堅持責、權、利相統壹,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企業與職工的關系,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職工的勞動收入與勞動成果掛鉤;

(4)發揮中國* * *生產黨在企業中基層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堅持和完善廠長(經理)負責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

(5)堅持深化企業改革、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加強企業管理相結合;

(6)堅持在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同時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第三條企業黨組織、工會、共青團組織和全體職工應當為實現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和《企業法》規定的企業根本任務而努力。社會各有關方面都要為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創造條件。第二章企業經營自主權第四條企業可以自主選擇下列資產經營形式,並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1)承包經營責任制。按照“保基數、保支付、盈余共享、赤字彌補”的原則,通過不同的承包方式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2)股份制。除國家規定的少數仍為國有獨資形式的企業外,國有大中型企業和重點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股份公司規範意見》和《有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改造為股份制企業。國有小企業可以改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新建或擴建的企業可以組建成股份制企業;企業集團可以通過持股加強紐帶;

(3)稅利分流。對試點企業實行統壹所得稅稅率,暫不實行稅後利潤分成,免征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四)租賃經營責任制。允許小企業租賃給企業、集體或個人經營;

(五)實行“壹廠壹制”。允許全民所有制企業興辦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合資企業或合作企業;

(六)國家規定或認可的其他資產管理形式。第五,落實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權。

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特殊規定外,壹律取消限制企業生產經營範圍的規定。經營範圍由企業自主決定,並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在15日內完成變更登記手續。

對國務院計劃部門管理的少數指令性計劃產品,由省計劃部門編制並下達產品目錄,組織供需雙方簽訂合同或簽訂國家訂貨合同。除國務院和省政府計劃部門外,各地、州、市、縣等部門不得向企業下達或追加指令性計劃。企業有權不執行其他任何部門和地區下達的指令性計劃。企業在執行指令性計劃時,沒有市場和物資供應,能源運輸得不到指令性計劃的保證,企業有權要求調整計劃,計劃下達部門不予調整,企業不能執行。第六條實行企業產品和服務的定價權。除法律規定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的少數重要產品和服務外,其他產品和服務價格全部放開,由企業自主定價。第七,落實企業銷售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國家明令禁止在市場銷售的產品和指令性計劃產品外,其他產品企業有權自主銷售。企業生產指令性計劃產品或者國家規定由特定單位采購的產品,有權要求與政府指定的買方或者采購單位簽訂合同。如需方或采購單位不履行合同,企業可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申訴,要求協調解決。如不能解決,企業可提交經濟合同仲裁機構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買方或收購單位的違約責任。完成指令性計劃後,企業有權自主出售剩余部分。企業有權按合同銷售其生產的產品,但買方或收購方未按合同采購。第八條實行企業物資采購權。除生產指令性計劃產品所需的物資外,企業生產所需的各類物資的供應渠道、供應商、供應形式、供應品種、價格和物資調劑,由企業自行確定,自主簽訂訂貨合同。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指令性計劃以外的供應商和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