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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1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與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宣城市壹級工傷賠償標準包括了:1、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人工資X27個月;2、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90%;3、其他費用,諸如治療費、住院費、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以及夥食費等,則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工傷的,可以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原來的工作崗位,同時享受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及傷殘津貼的待遇。其中,如果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話,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具體按照宣城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按月計發。需要註意,如果傷殘津貼的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話,需要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