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療保險待遇(壹)醫療費用第二十九條第三款1,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要求:(1)在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糧食補貼第4款:1。標準:本單位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2.要求: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用第4款:1。標準:本單位員工出差報銷。2.要求:(1)受傷職工在統籌區外就醫;(2)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報經辦機構審批。
(四)康復治療費第6款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2.要求:(1)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用。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裝置。
(六)帶薪停工31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2.要求:(1)帶薪停工期限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第31條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計發。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占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壹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市級以上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2.要求:(1)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2)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八)工傷復發費用第36條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工傷待遇。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金(壹)傷殘補助金1,標準:壹級我24個月工資,二級我22個月工資,三級我20個月工資,四級我18個月工資。
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醫療。(2)傷殘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撤銷崗位。(3)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壹次性支付。
(2)傷殘津貼1,標準:壹級工資的90%;二級工資的85%;三級工資的80%;四級工資的75%。
2.要求:(1)每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4)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根據傷殘津貼繳納。
(3)傷殘津貼1,標準:本人5級工資16個月;我的工資14個月。
2.要求: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壹次性支付。
(4)傷殘津貼1,標準:本人5級工資的70%;我6級工資的60%。
2.要求:(1)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二)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1。標準:五級、六級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2.要求:經勞動者本人要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6)傷殘津貼1,標準:本人7級工資12個月;本人8級工資10個月;我9級8個月的工資;十級六個月工資。
2.要求: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壹次性支付。
(七)醫療補貼和傷殘就業補貼1。標準:7級、8級、9級、10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八)傷殘津貼第四十三條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的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應當按照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的。
三。工傷死亡保險待遇第三十七條(壹)喪葬補助金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六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為1,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生前不能勞動的親屬。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喪偶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增加10%。
3.經批準的受撫養親屬的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4.供養親屬:(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三)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四)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5、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