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件罪 既是 偽造國家機關證件 的犯罪; 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的犯罪構成,壹、該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人均可構成該罪;二、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壹定領域、壹定的方面實行管理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三、該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不構成該罪;四是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以上四個構成要件,缺壹不可,否則就不構成該罪。當事人的這種行為已經全部滿足偽造證件罪的構成要件。《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 買賣身份證件罪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 ,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 居民身份證 、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5月8日《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及機動車入戶、過戶、驗證的有關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280條第1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於偽造、變造、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對於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從壹重處罰。此外,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後,又利用該公文、證件、印章實施其他犯罪的,從壹重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