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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北京市失業保險轉移接續辦法(計算方法+辦理流程)

壹、參保職工和參保失業人員跨省轉移

(壹)參保職工跨省就業的,失業保險關系相應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二)參保失業人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可以在最後壹次參保地申領失業保險金及其他相關待遇,也可以選擇回戶籍地申領,待遇發放期間不得中途變更發放地。選擇辦理戶籍的,必須轉移失業保險關系。

(三)對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符合領取條件但未申領、正在領取的失業人員,重新就業並跨省參保的,失業保險關系應轉移到新參保地,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四)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移的,失業保險費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轉移。但在轉移地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只轉移失業保險關系,不轉移失業保險費。

二、關於轉移失業保險費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標準。

(壹)轉移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待遇、繳費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期間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補貼。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按照參保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總額的壹半計算。

(二)經辦機構按照統籌地區的規定和標準,核定失業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和參保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

(三)從轉出地轉入的失業保險費,待遇支付不足部分由轉出地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支付多余部分並入轉出地失業保險基金。

第三,關於轉移和延續過程

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移可以通過經辦窗口進行線下轉移,也可以依托金保項目進行線上轉移。

(壹)轉移失業保險關系包括以下內容:姓名、社會保障卡號、就業失業狀況、參保繳費記錄(已核定的失業保險繳費記錄和未核定的失業保險繳費記錄)、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記錄、失業原因、失業保險待遇標準、基金轉移金額、轉入地和轉出地經辦機構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參保職工或失業人員可先向轉移經辦機構出具轉移證明,再到轉移經辦機構辦理關系轉移。符合條件的,轉出機構應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轉出,轉入機構應在收到轉出機構出具的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聯系函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轉入。對不符合條件的,要說明理由。

(三)參保職工或者失業人員也可以直接向轉移經辦機構申請轉移失業保險,轉移經辦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在轉移經辦機構出具相關證明。符合條件的,轉入地經辦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受理,並向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絡函。轉出機構收到聯系函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轉出。對不符合條件的,要說明理由。

(四)轉移經辦機構應當在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後1個月內將失業保險費轉入轉移地。失業保險費轉移期間,不影響轉移經辦機構依法為參保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轉入地經辦機構不得以費用未轉入到位為由拒絕發給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