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國有獨資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公司”),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第三條 基金主要用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第四條 證券交易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投資者投資決策自主、投資風險自擔的原則。
投資者在證券投資活動中因證券市場波動或投資產品價值本身發生變化所導致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第五條 基金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籌集。基金的籌集方式、標準,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商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決定。第六條 基金公司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獨立運作,基金公司董事會對基金的合規使用及安全負責。第二章 基金公司的職責和組織機構第七條 基金公司的職責為:
(壹)籌集、管理和運作基金;
(二)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
(三)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四)組織、參與被撤銷、關閉或破產證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處分受償資產,維護基金權益;
(六)發現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安全的重大風險時,向證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對證券公司運營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糾正機制;
(七)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基金公司應當與證監會建立證券公司信息***享機制,證監會定期向基金公司通報關於證券公司財務、業務等經營管理信息的統計資料。
證監會認定存在風險隱患的證券公司,應按照規定直接向基金公司報送財務、業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第九條 基金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董事長由證監會推薦,報國務院批準。第十條 董事會為基金公司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決定內部管理機構設置,任免高級管理人員,對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項做出決定,並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壹條 基金公司董事會按季召開例會。董事長或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決議,由全體董事二分之壹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第三章 基金的籌集第十二條 基金的來源:
(壹)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
經營管理、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後,報證監會批準,並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三)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五)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三條 基金公司設立時,財政部專戶儲存的歷年認購新股凍結資金利差余額,壹次性劃入,作為基金公司的註冊資本;中國人民銀行安排發放專項再貸款,墊付基金的初始資金。專項再貸款余額的上限以國務院批準額度為準。第十四條 根據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種形式進行融資。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基金公司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等方式獲得特別融資。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繳納的基金,按照證券公司傭金收入的壹定比例預先提取,並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代扣代收。證券公司應在年度審計結束後,根據其審計後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確定需要繳納的基金金額,並及時向基金公司申報清繳。
不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應在每季後10個工作日內按該季營業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預繳。每年度審計結束後,確定年度需要繳納的基金金額並及時向基金公司申報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