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養老保險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由企業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構成。

壹、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0世紀80年代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開始進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開並不斷深化,建立了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模式,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統壹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主要制度

(1)基本模式: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社會統籌部分采取現收現付模式,均衡單位負擔;個人賬戶部分采取積累模式,體現個人責任,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2)覆蓋範圍: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及企業招用的農民工。

(3)基金籌集: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繳費形成,企業繳費比例壹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財政每年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給予養老保險資金補助。2007年中央財政給予養老保險資金補助873億元、地方財政補助260億元(主要用於轉制轉軌成本和歷史清欠)。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4)基本養老金待遇:1997年國發26號文件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如55歲退休的計發月數為170,60歲退休的計發月數為139。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支付給本人。

由於1997年前沒有建立個人賬戶,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以補充個人賬戶養老金。

(5)領取資格:壹是達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二是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5年。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6)待遇調整: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壹定比例。2004年調整比例是60%,2006年是80%,2007年是100%。

(7)統籌層次:從長遠看,基本養老保險應當實行全國統籌,但是,在目前的財稅體制下,中央和地方“分竈吃飯”,養老保險基金跨省調劑困難,實行全國統籌難度比較大。因此,統籌層次比較低,2007年底,全國***有17個省市實現了省級統籌,能夠在全省統壹調度使用養老保險基金,其他地方仍在實行縣市級統籌。統籌層次不高,難以發揮社會保險的互濟和調劑功能,不利於提高管理水平,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由於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而且轉移接續困難,影響了勞動者參保的積極性,有的地方允許退還外來務工人員所繳的個人賬戶部分養老基金,形成“退保潮”,使養老保險制度名存實亡。

二、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

目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與企業不同的退休養老制度。

制度框架是: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或單位負擔,個人不繳費;資金實行現收現付,單位之間互不調劑;養老金標準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計發。其中,國家機關公務員退休後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全額發給,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比例發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按基礎工資和崗位工資兩項之和的壹定比例發給,具體比例見下表

機關工作人員

(按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按基礎工資和崗位工資)

工齡待遇比例工齡待遇比例

不滿10年40%不滿10年50%

10_20年60%10_20年70%

20_30年75%20_30年80%

30_35年82%30_35年85%

35年以上90%35年以上90%

現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對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