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在對某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中,發現該單位2001年的招待費支出為10129.30元,全年只能支出1089.89元(每月90.66元,是沿海發達地區“三菜壹湯”的最低標準,也屬於超標準招待費)。如果依據《國務院關於違反財經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第十壹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對單位處以超標招待費總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行政處分和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罰款,在處理處罰上存在明顯的不合理因素。因此,目前的招待費標準明顯過低,導致相關監管部門難以處理處罰,也未能遏制吃喝風。
行政事業單位公務接待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堅決制止濫用公款吃喝的緊急通知精神,進壹步弘揚艱苦奮鬥作風,制止鋪張浪費,有效遏制公款濫用現象,特制定本規定:
壹是年度招待費總量控制。全縣各鄉(鎮)黨委、政府機關年招待費控制在654.38+萬元以內,縣級直屬單位年招待費按機關人員數計算,每人每年654.38+萬元。單位職工計算的年招待費總額超過65438+萬元的,最高限額為65438+萬元,不得突破。
二、鄉(鎮)、縣直屬壹級單位所屬二級事業單位原則上取消招待費,確有直接聯系上級業務對口單位需要接待的,堅持總量控制的原則,由主管單位確定限額,報縣廉潔自律辦公室審批並備案。未經批準的二級機構將取消招待費。
三、招待費實行專賬管理。各鄉(鎮)、縣直屬單位要設立招待費管理專用賬戶,將餐單、原始菜單、發票裝訂成單獨的財務憑證,建立統壹的招待費專用財務賬冊。各鄉(鎮)、縣直各單位每月公布招待費報表,由鄉(鎮)紀委、縣直單位紀檢組備案;每季度向縣連自辦上報本季度的招待費。
四、嚴禁招待超出總量限制的客人。超過限額的,對超支部分按照1: 3征收扶貧資金,超支5%的單位黨委(黨組)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超支達到10%的,對超支部分按1:5征收扶貧資金,並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聯審會簽成員的黨政紀責任。
五、對變相收取招待費或向下屬單位和企業轉嫁招待費的,要按違紀行為嚴肅處理。
六、縣紀委要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規行為,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規定》落到實處。
七、本規定由縣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