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到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鑒定,確定工傷等級,按照以下賠償標準進行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壹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辭掉工作。註:不辭職的話,繼續享受原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24個月工資。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辭掉工作。註:不辭職的話,繼續享受原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22個月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8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辭掉工作。註:不辭職的話,繼續享受原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20個月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8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四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辭掉工作。註:不辭職的話,繼續享受原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18個月。
工傷保險基金每月支付的傷殘津貼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級工傷賠償標準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16個月。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勞動者本人提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六級工傷賠償標準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14個月。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勞動者本人提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七級工傷賠償標準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發放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12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級工傷賠償標準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0個月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九級工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根據傷殘等級發放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8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級工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根據傷殘等級發放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6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工傷認定過程有三個步驟,即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勞動者應享受的待遇和救濟渠道。工傷認定申請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以由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提出。對於不同的申請人,申請順序是不壹樣的。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上述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可以提出申請。但備案時間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不得超過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