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費壹般都是在20號以後繳納,但社保繳費時間各省規定不同,具體需要向當地的社保局咨詢,包含以下不同的情況:
1.職工社保:如果在單位繳納職工社保,壹般在每個月的19號前繳納當月的社保費用,19號後只能辦理下個月的社保手續,當月26號後就可以查看當月社保繳納記錄。
2.個人社保:如果沒有繳納職工社保,自己參加社保,壹般在每月的21到26日是個人社保集中繳費時間。
社會保險的特征壹般如下:
特征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特征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特征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特征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特征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範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社會保險費實行統壹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