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壹個社保年度內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照職工上壹年度6月1日至2月1日全部工資收入的月平均額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下限,具體多少要看各地區的實際情況。
社會保險是指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業或因健康原因遭受損失的人提供收入或補償的社會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組織,強制某壹群體將其收入的壹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壹定條件下,被保險人可以從基金中獲得固定收益或損失補償。它是壹種再分配制度,其目標是保證物質和勞動的再生產和社會穩定。
職工在確定繳費基數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扣繳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稅應納入繳費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節日費、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津貼等應納入繳費基數;
3、單位通過稅後利潤提成或分紅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計入繳費基數;
4、實行基本工資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的收入,應計入繳費基數;
5、實行經營承包或成本包幹後,單位不再報銷職工的差旅費,承包收入的60%應計入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