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就相關問題已經進行具體說明。
根據《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二)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向業主負責。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法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
分包企業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企業負責。” 明確要求“依法”發包給相應分包企業。由於無論分包與否,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本質未變,所以所述分包工程依法必須招標。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民用航空總局令第30號)》規定: “第十壹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
擴展資料:
政府采購範圍:
(1)采購主體
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采購主體包括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國家機關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以國家預算作為獨立活動經費的各級機關。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團體組織是指我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2)采購資金
采購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屬於政府采購的管理範圍。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借款,視同為財政性資金。
(3)采購內容和限額
政府采購的內容應當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或者雖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但采購金額超過了規定的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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