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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資金的來源是

政府采購資金的來源是財政性資金。

政府采購資金是指采購機關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時支付的資金,包括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預算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包括預算執行中追加的資金。預算外資金是指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和經財政部門批準留用的未納入財政預算收入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政府所有的其他資金是指上述範圍以外政府所有的各種資金。如政府依法設立的體育基金、教育基金、見義勇為基金和希望工程基金等各種基金。單位自籌資金是指采購機關按照政府采購拼盤項目要求,按規定用單位自有資金安排的資金。

政府采購資金的特征:

(壹)政府采購資金的公***性

政府采購資金主要來源於財政撥款和預算外資金,表現為納稅人繳納的稅收和政府公***服務收費,這就決定了政府采購資金“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公***特性。政府采購資金來源的公***性,決定了政府采購是公***采購而非私人采購,不是為了滿足個人或某些居民群體的需要,而是旨在滿足全社會的公***需要。

(二)政府采購目標的非營利性

政府作為社會公***事務的管理者,政府采購的目標不是也不能是取得相應的補償或營利,而只能以追求公***利益為目的,不可能也不應該以贏利為目的,這是政府采購的基本出發點及歸宿。政府采購通過商業買賣行為,向政府公***部門提供消費品或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以滿足社會公***需要,為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轉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證和物質基礎。

(三)政府采購形式的競爭性

政府采購通過立法,以法律方式強制地為國家機關和公***事業機構的采購行為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市場競爭是政府采購制度的靈魂,是政府采購制度存在與發展的基礎。競爭充分體現了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是政府采購制度設計的基本依據。

(四)政府采購行為的市場性

政府采購是壹種市場交易行為。政府作為采購者,是市場交易的壹方,其行為必須遵守市場法則,遵循等價交換規律。在政府采購的實踐活動中,政府是市場商品和勞務的購買者,它體現的是政府的市場性分配活動,與其他經濟活動主體沒有本質的區別。

(五)政府采購監管的行政性

政府采購具有確保履行政府基本職能、保證經濟社會生活正常運轉的特點。在具體采購活動中,采購的主體是各級政府職能部門或公***事業機構,采購什麽、采購多少、何時采購、如何采購以及采購的具體操作、監督管理等都由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不是盲目的、自發的、無計劃的。